学习贯彻执行清廉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之四
纪严于纲纪在法前 纪法脱离
泉源: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宣布时间:2015-12-14 06:00
周全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向人民作出的庄重允许,依法治国一定要求依规治党。党章划定“自觉遵守党的纪律,模范遵守国家的执律例则”就是党员的义务。修订党纪处分条例,必需突出政党特征、党纪特色,把纪律和规则挺在执法的前面,永葆党的先进性和贞洁性。
国有王法,家有家规。古今中外,任何一个组织的内部章程和规则都比国家执法要严酷。别说是一个执政党,就是一个幼儿学校都有校规,公司和社团也都有自己的章程,而在这些内部规则里,绝不会写上不许偷窃、不许抢劫等执法已榨取的行为。学校校规、协会章程比执法更严苛,体现着其组织化制度化水平。许多人都以为国家标准高于企业标准,现实上“国标”是必需遵守的底线,是强制标准,而企业标准必需要高于“国标”,不然就不会立异。政治组织、社会整体、公司企业的章程、规则,包括通俗学校的校规,一建都是严于国家执法。
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向导焦点。治国必先治党、治党务必从严。党的先锋队性子和执政职位,决议了党的纪律一定严于王法,而不可即是王法。国家执法是公民的底线,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底线,两者不是一个看法、不可混同。若是纪法不分,把公民都不可破的执法底线写到执政党的纪律里,党的各级组织、党员都退守到执法底线上,就降低了党员的行为标准,弱化了党作为政治组织的先进性。在实践中,也会导致法在纪前,把违纪当成“小节”,党员不违法就没人管、不追究,造成“要么是好同志、要么是囚徒”。
坚持纪严于法、纪在法前,实现纪法脱离,与周全从严治党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完全吻合,是头脑熟悉的一次奔腾,是管党治党的理念立异。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,从最应该修改、最具备条件、也最具共识的方面入手,重点解决恒久以来党规党纪中“纪法混淆”这一突出问题,去除了原来条例中与刑法、治安治理处分法等执律例则重复的70多条内容,凡国家执法已经划定的就不再重复划定。同时梳理整合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规则中的纪律要求,分为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清廉纪律、群众纪律、事情纪律、生涯纪律6类,为宽大党员开列了一份“负面清单”,体现了对党员的高标准、严要求。
把纪律和规则挺在执法前面,绝不料味着党员可以不遵法,恰恰相反,在周全依法治国条件下,党员遵守执法就是题中之义。党纪处分条例重申党章中党员要模范遵法的要求,并设专章对违法犯法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划定,从而实现了党纪与王法的有机衔接。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使命、受到严酷组织约束的公民,入了党就意味着自动放弃一部分通俗公民享有的权力和自由,就要在政治上讲忠诚、组织上讲听从、行动上讲纪律。党员不可把自己混同于一样平常群众,群众遵法就行了,党员光遵法不可,还得守纪,关于党员向导干部这个“要害少数”来说更是云云。
党的纪律包管理想信心宗旨、体现优良古板作风、包管蹊径目的政策。坚持纪在法前,比“法在纪前”难度大得多、要求高得多。从“法言法语”到“纪言纪语”,不但是语境的转变,更是内在的深化。能不可把纪律挺在前面,反应的是党性强不强、有没有责任继续。只要有坚定的党性态度,步伐就比难题多。各级党组织要战胜头脑惯性和能力缺乏的危险,敢于执纪、善于执纪,一直提高头脑政治水准和掌握政策能力,用“六项纪律”去权衡党员的行为,使宽大党员敬畏纪律、遵守纪律,践行高标准,决不越雷池一步。